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90982号“联合助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58号
申请人:陕西省产业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0982号“联合助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1729号“联合润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75856、36626522号“联合金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第5260594号“助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293282号“助農ZHU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93178号“助农ZHU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公众号信息、品牌形象设计合同、发票、政府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四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参(活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海参(活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