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世纪平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47800号“世纪平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14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程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7800号“世纪平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4793号“平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2593号“世华平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关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76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动车辆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