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503867号“红袍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6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夷山市红袍茗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晓梅
申请人因第1503867号“红袍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268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注册成功后,申请人一直将该商标广泛用于商业使用,该商标具有很好的商誉和广泛的用户基础,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99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游乐园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程序以及本案评审程序中均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