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ei Ying 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14922号“Fei Ying 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08号

       

      申请人:云南飞英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4922号“Fei Ying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414701号“KINGLIGHT及图”商标、第9897019号“AL AMRA及图”商标、第11911908号图形商标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