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14922号“Fei Ying Da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06号
申请人:云南飞英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4922号“Fei Ying D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00711号“偀仂士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248000A号图形商标、第10924159号“晶尊陶瓷JINGZUNCERAMICS”商标、第10924209号图形商标、第35334061号图形商标、第32882151号图形商标、第35344829号“铜鹰及图”商标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