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794824号“B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78号

       

      申请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94824号“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9859号“B·BEAUTIFUL 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69834号“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46171号“BENKORS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72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G1115179H号“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G1140040号“BB BIJOU BRIGIT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86910号“B&B BENNY BAN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397060号“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23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九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若撤三决定生效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六注册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同意将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删除,引证商标七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已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及引证商标四、五、六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六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引证商标八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核准注销,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九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同意将申请商标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删除,故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除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之外的复审商品上进行审理。由于引证商标四、五、六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注册的同意书,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不完全相同,该同意书和上述商标共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中显著识别的“B&B”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之外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