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世界茶饮 WORLD TEA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2060512号“世界茶饮 WORLD TEA 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341号

       

      申请人:世界茶饮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060512号“世界茶饮 WORLD TEA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世界茶饮”商标为申请人申请在先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9943号、第19610191号“世界茶饮 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待审查结果出来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4402号“世界茶时 WORLD TEA TIME”商标、第1784698号“House”商标、第15183779号“3HOUSE”商标、第6549690号“汤豪仕汤馆 汤 HOUSE CANTONESE FAMLY RESTAURNT & SOU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世界茶饮”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部分“世界茶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