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47558号“The best or noth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228号
申请人:广州财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7558号“The best or not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The best or nothing.”可译为“唯有最好或者一无是处”,使用在“(女式)钱包;书包;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运动包;手提包;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行李箱”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广告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