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75893号“CELL FU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98号
申请人:浙江小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5893号“CELL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54396号“CELL18”商标、第1434206号“Future”商标、第6866451号“CELL20”商标、第35636629号“CELL MAGIC”商标、第16685932号“未来时代 FUTURE STYTLE”商标、第32622501号“优沓 FUTURE”商标、第37576991号“Future Perfume”商标、第37441241号“FUTURE HEALTH”商标、第37448187号“FUTURE HEALTH”、第12629759号“夏日锋尚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六至九均处于待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四、六至九权利状态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七为有效的在先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六、八、九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十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