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46496号“TIGER泰戈尔实业TIGER
INDUSTRI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96号
申请人:江西泰戈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6496号“TIGER泰戈尔实业TIGER INDUST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3566号“老虎时尚网 TIGER8.CN”商标、国际注册第1454486号“老虎证券 TIGER BROKERS及图”商标、第5076594号“特威格TRIG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2914号“TIIGER”商标、第781991号“tiger及图”商标、第34884232号“tiger made”商标、第32763228号“TIGER GYM”商标、第6419692号“泰格医药科技Tiger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以及呼叫上的差异十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至2020年3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引证商标七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八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注册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