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561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07号
申请人:吴杰文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6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5710号“七夕王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过了有效期,目前处在宽展期内,但引证商标一的申请人并没有办理宽展手续。申请人已对第17533040号“丘比特之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商标一旦被撤销,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7332818号“Foleyer及图”商标、第4773514号“小箭侠及图”商标、第10100688号“爱神之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的含义、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品牌宣传材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至2019年7月13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