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新航道 NC NEW CHANN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466801号“新航道 NC NEW CHANN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87号

       

      申请人:新航道(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6801号“新航道 NC NEW CHANN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4277号“新频道英语 NEW CHANNEL及图”商标、第5049609号“NC及图”商标、第8923009号“channel W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荣誉、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至2019年4月27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