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67732号“蜂之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60号
申请人:董媛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7732号“蜂之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866131号“蜂之语”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83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翟晶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