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26619号“NZBR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48号
申请人:青蕨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6619号“NZBRIC”商标(第35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BRIC”指向“金砖四国”,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