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LTHU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624号“ALTHU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701号

       

      申请人:SIM WEE LIM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624号“ALTHU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499号“茂锋及图”商标、在第8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285065号“AUTON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8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12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285065号“AUTON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和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