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达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79574号“爱达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28号

       

      申请人:四川爱达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9574号“爱达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917944号“爱达乐”商标、第25762243号“爱达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一在4301群组已经被宣告无效,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冲突的服务。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异议申请书。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商标。申请人在复审中决定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行为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