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96925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336号
申请人:宝恩马狄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692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9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一定差异,且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两商标共存之协议,并已通过公证和认证。因此,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0504号商标、第63691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图形设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