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068283号“泰安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21号
申请人:四川泰安生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68283号“泰安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地名无任何关联,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审计报告;获奖情况;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泰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其整体含义并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