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870316号“昶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17号
申请人:上海昶焰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0316号“昶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2883号“昶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行为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