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30512号“第一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92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0512号“第一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创意来源具有正当性,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特征,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垆”指酒店里安放酒瓮的土台子,借指酒店、酒坊,申请商标“第一垆”作为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天下第一的酒店、酒坊所贩卖或酿造的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