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美兹MINESL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95357号“金美兹MINESLI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89号

       

      申请人:医丽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5357号“金美兹MINESL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美兹MINESLIM”指定使用在“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