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95357号“金美兹MINESLI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89号
申请人:医丽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5357号“金美兹MINESL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美兹MINESLIM”指定使用在“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