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82774号“MYL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13号
申请人:湖南名裕龙行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2774号“MYL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5966号“MYLX及图”商标、第21639011号“五富珑行及图”商标、第24928793号图形商标、第12651296号“颐道创业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被决定继续有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