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芙蕊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54478号“芙蕊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11号

       

      申请人:孟祥林
      委托代理人:合肥陈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4478号“芙蕊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1994号“芙蕊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