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94738号“福笙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326号
申请人:汕头市福笙堂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鼎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4738号“福笙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4058999号“福生堂”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广超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