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崖州第一姜 YAZHOUDIYIJ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0809678号“崖州第一姜

    YAZHOUDIYIJ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733号

       

      申请人:三亚崖城绿田海洋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9678号“崖州第一姜 YAZHOUDIYIJ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保留在“未加工的姜”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1538号“崖州”(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已不存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公众所知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上述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未加工的姜”商品上易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据此,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评审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保留在“未加工的姜”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在其余商品上申请注册,故我局在除“未加工的姜”等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商标为未加工的姜商品。
      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未加工的姜”商品上易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