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茶爷频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5157536号“茶爷频道”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茶爷频道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王南海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57536号“茶爷频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135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并会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 商标转让证明、许可使用合同;
      2. 使用照片及视频;
      3. 发票、委托加工合同;
      4. 产品包装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是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品,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张连忠于2006年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蜂蜜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10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销售发票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茶饮料;茶叶”商品。结合证据3中委托加工合同以及证据2、4产品实物图、产品包装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茶饮料、茶叶”商品上。鉴于“茶;冰茶;巧克力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茶饮料;茶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谷类制品;蜂蜜;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冰茶;巧克力饮料;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