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36720号“环游嘉年华 Funloop 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322号
申请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6720号“环游嘉年华 Funloop 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7560号“环球嘉年华World Carnival及图”商标、第9048208号“环球嘉年华”商标、第9931310号“环球嘉年华World Carnival及图”商标、第6862226号“环游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环游嘉年华”商标已在先注册成功,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修改设计后再次申请注册。三、引证商标一至三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环游嘉年华”、字母组合“Funloop Land”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环游嘉年华”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文字“环球嘉年华”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四“环游俱乐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基础上的注册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