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056702号“SANDIS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11号
申请人:闪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6702号“SANDI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睡眠用眼罩以外的商品与第29137408号“SanDi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第4311942号“san-di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第5018281号“SUNDIS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睡眠用眼罩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睡眠用眼罩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除睡眠用眼罩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