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贝咖秀 BACASO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3026120号“贝咖秀 BACASO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6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美啦美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晓辉
      
      申请人因第13026120号“贝咖秀 BACASO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04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间内正常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光盘扫描件):1.赵伟女士、王利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朋友圈宣传信息公证原件;3.宣传册、宣传图片、宣传片;4.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微信转账记录;5.销售单;6.复审商标注册信息、转让信息;7.商标使用授权书;8.商品吊牌、标签、包装等照片;9.活动视频、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该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唐正大于2013年8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4年12月28日第1437期《商标公告》上。2017年2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2018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与商标的商业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2及证据4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联系人与申请人的“客户”关系为自行定义内容,无合同、发票等明确证据表明相互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微信聊天记录、账单及转账记录均未显示复审商标,难以确定其收款原因,朋友圈宣传信息受众有限,且无法证明商品的实际销售行为;证据3、5、8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的销售单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无法直接证明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9的活动视频、照片均未体现申请人信息,在缺少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活动的时间、人员等信息。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