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02312号“NASUR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82号
申请人:深圳市夏迪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2312号“NASUR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0393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851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