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528776号“千年一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15号
申请人:张卫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8776号“千年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2547号“辅仁 千年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2859号“千年一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45350号“千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1051号“千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33429730号“千年一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无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千年一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千年”,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