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483992号“ILOVEBEE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05号
申请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3992号“ILOVEBEE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广告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LOVEBEEF及图”含有“BEEF”,其直接指向牛肉,指定使用在汉堡包、三明治、面包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