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15908号“华夏瑰宝.千年传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57号
申请人:渠县扶阳理疗养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宸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5908号“华夏瑰宝.千年传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夏瑰宝.千年传承”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标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