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LD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71588号“ALD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62号

       

      申请人:阿戴慕法尔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1588号“ALD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时引证的第14464477号“艾登 AD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11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57604号撤销决定在“除臭皂、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香水;熏香制剂(香料)”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