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DT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88032号“GDT 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63号

       

      申请人:环宇动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8032号“GDT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5310230号“允力机械GDT POWER及图”商标、第7018286号“GD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英文“GDT”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GDT”、引证商标二英文“GDT”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机器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一、二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