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固特GU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059094号“固特GU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3626号重审第0000001745号

       

      申请人:蔡旭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3626号《关于第27059094号“固特GU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5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0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3162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审理在金属螺丝、金属门闩、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使用在金属焊丝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杆、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金属包装容器、金属支架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杆、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金属包装容器、金属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