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aneil Wettongl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38059号“Daneil Wettongl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68号

       

      申请人:莆田市珍善美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8059号“Daneil Wettongl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0501号“DANIEL WELLINGTON及图”商标、第25806891号“DANIEL WELLINGTON DW”商标、第18294891号“DANIEL WELLINGT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 “Daneil Wettonglom”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DANIEL WELLINGTON”、“DANIEL WELLINGT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首饰配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领带夹、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