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912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71号
申请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1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和红十字会标志能够形成明显的区分,具有明确的含义指向及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十字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近,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