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410467号“evap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94号
申请人:益美高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0467号“evap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340513号“EVACO”商标、第33344879号“EVACO”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