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GARMIN加米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2054331号“GARMIN加米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佳明国际航电瑞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加米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54331号“GARMIN加米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04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5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
           1.商标档案;
           2.租赁合同及授权书;
           3.广告合同; 
           4.门店照片及名片、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1月16日申请注册,201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19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行为。证据2为被申请人租用第三方物业墙面设置LED大屏经营商业广告事宜,证据3合同内容为被申请人受他人委托发布广告,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并无关联性,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4未体现时间,且根据图片内容,再结合证据2、3,可以认定为被申请人发布的户外广告位招商广告。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核定使用的播放节目和通信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