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四喜富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7849875号“四喜富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祥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阳路
      
      申请人因第7849875号“四喜富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757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见过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第9153049号“四喜富侨”商标共用一份证据):
      1、被申请人与郑康签订的《商标许可授权书》以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店面招牌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店内装饰照片;
      3、宣传资料、消费券;
      4、湖南首届美足争霸赛图片;
      5、广告发布制作委托合同及收据、广告图片;
      6、长沙市天心区四喜足浴会所与湖南亚文传媒有限公签订的《语音提示服务合同》及发票;
      7、广告发布合同、收据及广告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长沙四喜水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美容院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美容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中所显示的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为第9153049号“四喜富侨”商标,证据2至7也均为其被许可人对“四喜富侨”商标的宣传使用,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美容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