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H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29539号“NH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13号

       

      申请人:邱文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9539号“NH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70401号“NHK及图”商标、第34830812号“N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指定商品、构成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同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合同、销售单、淘宝销售截图、宣传图片等作为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铸模(铸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冷铸模(铸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