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69038号“Smart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01号
申请人:合肥立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鑫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9038号“Smart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1950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合肥立湘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岳茹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