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276990号“健源JIAN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521号
申请人:赵新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工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990号“健源JIA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6841499号“健之源”商标、第6215028号“源健饮水专家及图”商标、第5689774号“健之源及图”商标、第30666685号“健原”商标、第17650027号“键源”商标、第17127860号“建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健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的文字“健之源”、“源健”、“健原”、“键源”、“建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按摩洗浴设备、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淋雨热水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