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九乡旅游JIUXIANGTOURISTAREA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86872号“九乡旅游JIUXIANGTOURISTAR

    EA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45号

       

      申请人:宜良世博九乡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6872号“九乡旅游JIUXIANGTOURISTAREA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7728209号“九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6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62086号“昇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17505号“RCSA RAINBOW CITRUS SOUTH AFR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44120号“Best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272290号“桂彩虹 GUI CAI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