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24504号“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99号
申请人:中海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4504号“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明确含义,呈现了独特的表现形式,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红十字”,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对该标识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申请商标与在先审核通过生效的商标情况相近,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红十字”标识相近,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