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57429号“精博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56号
申请人:广州万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7429号“精博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而独创设计而成,其注册申请具有正当合理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3192号“博瑞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是国内外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来的大力推广宣传,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各大品牌在相关公众心中已建立起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公众所知晓。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官方网站资料;申请人关联企业部分资质证明资料;申请人关联企业2016年度工作报告;申请人关联企业部分获奖证书;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申请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申请人“精勃瑞”、“精博瑞”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精博瑞”与引证商标“博瑞精”均为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