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731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90号
申请人:安徽省光合作用文化教育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3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9090号图形商标在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