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67458号“牡丹仙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94号
申请人:张玉山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7458号“牡丹仙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7800号“牡丹仙子”商标、第8571844号“牡丹仙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香精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22日